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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化工大学电子邮箱管理办法

作者:网络与信息化中心编辑:网络与信息化中心来源:网络与信息化中心 时间:2025-01-10点击数:


第一章

 第一条 为确保学校电子邮件系统的稳定运行与数据安全,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自身利益,营造良好的教学、科研、对外交流、管理和服务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292号)、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)、《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)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章 电子邮箱的使用

 第二条 学校电子邮箱系统访问网址为https://mail.syuct.edu.cn/,教职工及校属各单位电子邮箱用户名后缀为@syuct.edu.cn, 在校学生电子邮箱用户名后缀为@stu.syuct.edu.cn。

 第三条 教职工使用学校电子邮箱前须在协同办公系统中填写“个人邮箱申请流程”,经审批后,由网络与信息化中心负责开通。

 第四条 在校学生使用学校电子邮箱前须到网络与信息化中心网站下载《沈阳化工大学学生邮箱申请表》,按要求填写、签字、盖章后,持《沈阳化工大学学生邮箱申请表》及有效证件到网络与信息化中心申请,经审批后,由网络与信息化中心负责开通。

 第五条 校属各单位对外公务活动或交流时,需使用电子邮件的,建议统一使用单位邮箱。单位邮箱要求专号专用、专人管理,单位负责人是单位邮箱的第一责任人。

 第六条 单位邮箱、教职工邮箱用户名命名遵循时间顺序原则,不得重名;在校学生邮箱用户名为本人学号。

 第七条 单位邮箱、教职工邮箱、在校学生邮箱自开通之日起生效。

 第八条 教职工邮箱离校(包含离退休)后6个月自动失效。

 第九条 学生邮箱毕业后6个月内自动失效。

第三章 电子邮箱的管理

 第十条 网络与信息化中心负责电子邮件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;负责对用户的账号、密码进行管理。

 第十一条 在用户名已被注册或有歧义等情况时,管理员有权提出建议修改或拒绝该用户名。

 第十二条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,网络与信息化中心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电子邮件服务,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用户进行处理,情节严重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 (一)利用邮箱从事违法犯罪活动、传播非法或不健康信息被公安机关查获的;

 (二)违反信息安全保密条例造成泄密后果的;

 (三)利用电子邮件对他人进行骚扰被举报属实的;

 (四)盗用、破坏他人账号的;

 (五)违反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。

 第十三条 为保障电子邮箱账户安全,电子邮箱系统启用双因子认证功能

 第十四条 单位邮箱如不再使用,负责单位须及时向网络中心提交申请注销手续。

 第十五条 系统定期对过期用户进行清理。用户清理后,原邮箱内的邮件无法恢复。

 第十六条 个人用户每人限开一个邮箱账号,账号仅限本人使用。

 第十七条 用户对以其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行为负法律责任。因使用不当而导致个人或他人权益受损的,由用户承担后果及损失。

 第十八条 学校电子邮箱属于用户私人信息载体,仅限用户本人或单位使用,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借给他人或其它单位使用,凡因违规使用而造成后果者,其用户将承担全部责任。

 第十九条 如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账号或账号出现安全漏洞等情况,应立即报告网络与信息化中心。邮箱密码遭他人篡改时,用户可向网络与信息化中心申请重置初始默认密码,并进行修改。

 第二十条 邮件系统用户有义务接收和处理来自学校相关系统的推送信息。

 第二十一条 用户信息变更包括用户资料变更、邮箱容量大小与有效期调整等。

 第二十二条 用户名一经开通,不可更改。用户如因个人原因放弃原用户名,必须先注销原有账号。

 第二十三条 不推荐用户使用电子邮件传输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的信息,学校对用户邮件因内容等因素造成的不良后果不承担责任。

 第二十四条 建议用户对本人的邮件进行备份,学校对系统因遭受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用户邮件损失不承担责任。

 第二十五条 对有病毒的邮件,管理员将通知用户进行杀毒处理,如果用户置之不理,管理员有权停止其邮箱服务。

第四章

 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此前的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。本办法由网络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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